案情简介:电报形式可以认定是书面合同吗
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采购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签署合同。B公司确认后盖章以电报的形式发给A公司,合同正本计划随后几天邮寄,A公司得到确认后就安排国外的工厂开始生产,但是过了一段时间B公司致电要取消定单,但A公司已经生产了,取消定单给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咨询:电报形式可以认定是书面合同吗。
仲裁庭意见:电报形式可以认定是书面合同吗
橱柜虽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不影响使用,且已经部分交付使用,拆除更换的履行费用过高,因此,对A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要求全部更换不予支持;鉴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没有在合同里面约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定为减少价款,作出裁决:扣除相应的材质价款,A房地产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橱柜款5万余元。
律师说法:电报形式可以认定是书面合同吗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B公司对方确认后盖章以电报的形式发送,即是对要约的承诺,合同自传真到达A公司时成立。电报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司法实践中仍需其它证据补强,如电报记录单。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可见,电报为书面合同形式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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