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传真方式达成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013年,A日本会社与B设备公司签署《设备制作合同》,约定由B设备公司负责提供会议中心舞台机械设备,后由于A会议中心拖欠货款双方发生纠纷,B设备公司提起仲裁。A日本会社答辩称《设备制作合同》是无效合同,因该合同签订时采用的是传真形式,这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承认,因此仲裁条款也应无效。
合议庭意见:关于合同无效主张不能成立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A日本会社关于合同无效主张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存在书面合同并签字盖章,而传真不过是将已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再传送给对方的通知方式。B设备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虽然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已为被诉人接受,并在此后的书面备忘录上得到确认。
律师说法:关于合同无效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以传真方式达成了《设备制作合同》。合同订立后又以备忘录修改了合同,备忘录注明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诉人将双方的商号、地址和双方买卖设备的交易条件填写在其己有的格式合同上,自己签字盖章后将合同传给对方,申诉人同意格式合同上所列条款,并签字盖章,又将合同传真给被诉人。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传真对书面合同的条款进行确认,与共同在一张合同约上签字确认并无实质上的区别,“而传真不过是将已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再传送给对方的通知方式。”据此关于合同无效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是关于“传真方式达成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彭彦斌律师办案心得:作为商事律师,除了要具备专业的商法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深厚的民商法功底以及全力为委托人服务的信念和宗旨,这样才能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商事法律服务。
关注微信“彭彦斌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彭彦斌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彭彦斌律师网”)
执业律所:彭彦斌
咨询电话: 13301167879
关注彭彦斌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