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纠纷
原告邱某与被告吴某系朋友关系,存在生意上的业务往来。2011年12月13日,原告邱某误将现金人民币50000元打人被告吴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经与被告吴某协商,原告邱某要求其返还现金人民币50000元,但吴某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返还。吴某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原告邱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立即返还原告邱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判决:获利与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
从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3月9日期间,原告邱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与吴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曾多次发生款项往来,原告邱某与被告吴某之间存在生意上的业务关系。原告邱某认为2011年12月13日汇款给吴某人民币50000元,系误汇款,吴某存在不当得利。因上述原告邱某与被告吴某两个账户之间多次发生款项往来,在原告邱某将该笔款项汇给吴某的前后,吴某也曾数次给原告邱某的账户汇款,且原告邱某与被告吴某均承认双方之间存在生意上的业务往来,故原告邱某仅以该汇款的凭证,主张吴某系不当得利,请求吴某归还该款项及利息,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知,对于不当得利,我国法律已作了原则性。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构成要件角度认定不当得利之债:
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即一方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二是一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四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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