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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新公司后 还可以对原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吗

2017-10-18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0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除经纪),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公关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电脑图文...

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0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除经纪),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公关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礼仪服务,展会展览会务服务。2015年10月16日,孔某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及案外人胡某某签订合伙人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自愿合伙经营甲公司,决定委托孔某负责公司财经类项目的具体运营执行。2015年12月23日,孔某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及案外人胡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胡某某将所持有目标公司40%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孔某,将所持有目标公司10%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由此,甲公司的股东许某,出资额为450万元,股东孔某,出资额为50万元。

2017年3月31日,孔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商务信息咨询,会展会务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建筑装饰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婚庆礼仪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等。孔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甲公司提供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及各类业务合同供孔某查阅、复制;2、要求甲公司提供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财务会计账簿供孔某与孔某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关于孔某是否实际出资到位、是否事先书面申请行使知情权的抗辩,并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故争议焦点在于孔某请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孔某诉请行使系争知情权的范围为:财务会计报告、各类业务合同和会计账簿。依照法律规定,孔某第一项诉请中财务会计报告属于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公司股东行使该部分知情权内容是无任何限制条件的,即公司是无权拒绝股东行使该部分知情权的。而孔某第二项诉讼请求,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现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孔某在离开公司后于本案诉讼期间设立了乙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与甲公司主营业务基本一致,且存在某种同业竞争关系,如此时允许孔某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可能导致甲公司的客户信息和其他商业机密的泄露,势必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可能损害到公司的合法权益,故甲公司的举证足以证明孔某行使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孔某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孔某主张查阅复制各类业务合同的主张,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畴,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知晓和了解的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的权利。由于知情权的义务相对方主要是公司,它的行使就意味着公司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知情权的行使没有必要的约束,不仅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管理构成影响,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而且可能为股东恶意行使这一权利来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提供条件和方便。公司法中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作了正当目的的限制正是对知情权内容限制的体现。

本案中,首先应明确的是,孔某是否出资到位并不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关于孔某提出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法律没有规定其他的限制条件,因此,某公司有义务将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孔某查阅。关于吴某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举证证明孔某设立的乙公司的主营业务与甲公司主营业务基本一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孔某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可能导致甲公司的商业机密的泄露,损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关于孔某提出查阅复制各类业务合同的要求,由于各类业务合同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内,故孔某的该项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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