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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同意向他人提供借款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018-12-19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能否以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同意向他人提供借款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2018年3月初,AA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资金不足的危机。其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决定向BB...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能否以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同意向他人提供借款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初,AA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资金不足的危机。其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决定向BB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了AA公司以其公司资产为上述借款合同金额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BB公司向AA公司主张还款,AA公司的股东以其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同时AA公司认为该借款系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的个人行为,公司对于上述借款以及相关的担保合同均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在庭审中AA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主张从本案中的担保人系AA公司也可得知借款合同的主体应当是何某某本人而A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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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何某某作为A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担;其次,AA公司以担保合同中写明借款合同借款人为何某某,AA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以此证明AA公司并非借款合同主体的,法院认为,首先借款合同中AA公司作为借款人加盖了公司的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并且出具了公司的介绍信证明何某某的身份。担保合同中AA公司虽然成为担保人,但是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不能否认主合同中的借款人,且无证据证明AA公司与BB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因而该借款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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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何某某未经股东会同意而以公司名义从事借款以及与他人签订保证合同的,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法定代表人对外活动代表公司,相对人对此具有信赖利益,若要求相对人必须考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超越权限,则会加重向对方的交易负担,因此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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