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保险合同赔偿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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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赵某某在AA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一份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赔偿事项以及免责的范围。过后,赵某某的驾车出差的过程中因突遭暴雨,导致车辆被水淹没,损坏严重。赵某某出差回来后向AA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AA保险公司认为,造船事故的原因属于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船的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因而不予赔偿。赵某某则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暴雨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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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赵某某与AA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包括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而产生损失的赔偿问题。首先就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免责条款理解的不同,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问题上,应首先按照通常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再通常解释仍存在争议时则适用不利解释规则。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因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系为保险责任范围的一般规定,而其后在免责条款中以单独列举的方式将“发动机进水”这一具体情形作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属于对前一般规定的特殊规定,整体并无冲突。并且,AA保险公司已经就合同的免责范围在签订合同时向赵某某进行了说明,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最后,依据近因原则确定本案中造成车辆受损的原因在于发动机进水,而其他车辆损失则属于涉案保险的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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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保险法律关系是存在对价因素的合同关系,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当与投保人所给付的对价成比例。本案中AA保险对于发动机进水这一项属于附加险种,投保人在未投保该附加险的情况下自然无权对于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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