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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后的民事赔偿救济

2018-12-19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银行卡被盗后的民事赔偿救济【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   吴某某在2017年8月12日晚下班途中,不断接到银行的短信通知,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多次发生交易,共计支出10...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银行卡被盗后的民事赔偿救济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吴某某在2017年8月12日晚下班途中,不断接到银行的短信通知,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多次发生交易,共计支出10万多元,吴某某当即到银行去查,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密码被篡改,吴某某立即办理了银行卡挂失手续,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犯罪分子在别处实施了盗刷行为,目前,该案尚在侦查之中。吴某某起诉发卡银行,其认为,自己和银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某某银行对自己卡内资金、信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某银行所发的银行卡仍在自己持有的情况下,某某银行没有识别出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自己账户内的存款,致使自己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吴某某要求某某银行向其支付被盗款项、及利息。某某银行辩称,吴某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粗心大意没有妥善管理银行卡密码造成的,且在银行与吴某某之间的发卡申请书中明确写明,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被告某某银行对原告吴某某所存入的资金负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法定保障义务,被告某某银行没有尽到审查对应银行账户的真实性和出款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持伪造的银行卡骗取了原告吴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因此被告某某银行应当对交易时审查过错所造成原告吴某某款项被骗取向原告吴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在发卡申请书所写明的格式条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吴某某作出合理提示以及说明,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吴某某不发生约束力。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关于商业银行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格式免责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以及第73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本案中某某银行没有尽到严格审查银行卡真实性和谨慎出款的注意义务,导致存款遭受重大财产利益损失,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以及《合同法》第39条对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由于某某银行未就向原告吴某某在订立合同时就该“不对银行卡密码泄露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声明做出提示说明,因而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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