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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中加班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2018-12-20    作者:葛春喜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职工家中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职工在家中加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能属于工亡?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个耗时6年的判例。最高法院在裁定书中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

案情简介:职工家中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职工在家中加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能属于工亡?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个耗时6年的判例。最高法院在裁定书中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条款做了精辟的论述,可供实务中参考!

案例:

冯某系琼山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

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回到家中。

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12月20日,琼山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某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不详”。在《抢救记录》上记载:“抢救时间段2011年11月16日8时31分至9时32分”,“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

2011年12月15日,琼山中学以冯某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某为工伤死亡。

2011年12月13日,琼山中学数学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30分至22:30分进行考试,冯某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2012年6月26日,琼山中学教师王虎、陈业证明,事发当晚发现冯某行为异常,看见他偶尔用手摁一摁胸口,脸色不好。

2013年3月11日,琼山中学出具书面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上,从20:30分到22:30分进行考试,为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该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107份),并进行试卷分析。每次测试完毕都是当晚批卷,这是常规工作……”。

证人黄某、胡某亦证实,冯某在2011年11月15日晚修时间,精神比往常差,气色苍白。

法院判决:这属突发疾病死亡,不是“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行终82号行政判决认为,病亡视同工伤需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冯某组织晚修测验及批改试卷即使不是学校的硬性要求,但与其工作明显相关,且符合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突发疾病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阶段和过程,如冯某这样的“猝死”,也有从不明显到明显的发病至死亡的过程。琼山中学教师王某、陈某及学生证明,冯某在2011年11月15日晚修期间已有身体不适的表现,理应认定冯某于2011年11月15日晚修时已开始发病。

冯某在琼山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时已无心跳和呼吸,其属于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而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冯某被发现时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属于深夜在家发病,无人发现、未经抢救死亡的情形,不属于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

虽然冯某在家中死亡,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冯某在被发现死亡的前一天晚10时许,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显然是为学校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

发病至死亡的时间认定为“不详”,这就造成冯某的发病时间究竟是在加班工作期间,还是在已上床睡觉期间难以判断。223-1号工伤决定根据冯某的同事第二天一早发现趴卧床上的陈述,认定“冯某发病时已上床休息”。正如一、二审所述,这一认定显然是缺乏充分证据予以支持的。趴卧床上,有可能是在发病后,身体不适倒卧床上,并非一定是上床睡觉后发病死亡。

本院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以上是关于“职工家中加班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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