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银行转让债权的,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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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AA科技有限公司为缓解经营上的困难,向BB银行贷款,并以孙某某为该笔借款借款提供担保,BB银行同意后,遂与AA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同时与孙某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孙某某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后BB银行将上述贷款中的部分债权转让给了CC信托公司,CC信托公司将上述事项在省级报纸上进行了公示,孙某某以BB银行未经其许可而转让债权的提出不再对该债权提供保证责任,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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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孙某某是否就上述转让的债权提供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孙某某与BB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尚在保证期间,BB银行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经过保证人孙某某的同意,该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可依据合同法中对于债权转让的协议确定。因而孙某某以BB银行未经其允许而转让主债权,从而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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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相关民法理论的规定,在担保合同中,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包含保证人在原保证合同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比照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人将转让债权的消息通知保证人时起,保证人应向债权的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的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而本案中,CC信托公司已经将债权转让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公示,因而该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对保证人孙某某生效,孙某某应当向CC信托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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