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2012年,王某与宋某结婚,并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两人名字。2013年2月,王某在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商品房出售于陈某,并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共有人宋某已知道并同意出售该房屋,如有违约由共有人王某负全责。合同签订后,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房屋过户给陈某。为此,陈某将王某与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宋某拒绝追认《房地产买卖合同》,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并主张王某未经其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合议庭意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效
法院判决:王某与陈某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效,并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处人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在共有权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合同有效。否则,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陈某在明知宋某是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未亲自询问宋某是否同意出售房屋,也未要求王某提供宋某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资料,陈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具有善意。现宋某拒绝追认《房地产买卖合同》,陈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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