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授权在网站中使用图片,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东星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法院起诉称:编号为4527867的图片是东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东星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署名发表,并且明确标识了自己的相关权利。东莞报业集团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网站中使用了上述图片,侵犯了东星公司的著作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东星公司委托公证处对东莞报业集团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东莞报业集团向东星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8000元,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元;2.东莞报业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3.东莞报业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首先,东星公司表示其提交的“东星娱乐”网站中的涉案图片上有“东星娱乐”、“TungStar”及“www.tungstar.com”水印,可以证明其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然而,被控侵权图片上同时出现了“网易娱乐”和“TUNGSTAR”水印。从www.tungstar.com网站的声明来看,www.tungstar.com网站上的图片东星公司亦可能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仅凭www.tungstar.com网站上“东星娱乐”、“TungStar”及“www.tungstar.com”的水印不足以证明东星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其次,东星公司声称其与网易是战略合作伙伴,并授权网易使用涉案图片,但东星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综上,东星公司主张其系涉案图片著作权权利人的证据不足,东星公司主张东莞报业集团侵害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归属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东星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东星公司主张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则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对涉及权属问题的证明标准对权利人要求应该更高,显然本案东星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东星公司声称涉案图片系摄影师林敬原所拍摄,但其并未对此主张提供证据证明。退一步说,即使涉案图片是林敬原所拍摄,在东星公司明确拒绝向本院提交其与林敬原签订的劳务合同或者其他约定涉案图片著作权归属的协议等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东星公司主张涉案图片系职务作品及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理据不足,不能成立;第二,尽管涉案侵权图片上有“东星娱乐”的水印,但是该图片上还有“网易娱乐”的水印,因此不能仅凭“东星娱乐”的水印来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东星公司;第三,更为重要的是,虽然东星公司网站中发布了涉案图片并在图片上加注了“东星娱乐”、“TungStar”、“www.tungstar.com”等水印,但是从东星公司网站声明内容上看,东星公司对该网站上发布的图片并非均享有著作权,有些图片是受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发布的。而对于如何甄别网站上哪些图片属于自己拥有著作权的,哪些图片属于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发布的,东星公司并没有作出具体说明,其只是笼统地主张涉案图片由其拥有著作权,这与其作为专业提供图片的企业所能尽到的举证能力和所应尽到的举证义务不符。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东星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判决该项事实认定正确,予以维持,东星公司主张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授权在网站中使用图片,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李建律师”(微信号11),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李建律师网”)
执业律所:李建
咨询电话: 18185152051
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