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图片,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编号为4527870的图片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原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署名发表,并且明确标识了自己的相关权利。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网站中使用了上述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8000元,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元;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提交了在www.tungstar.com网站打印的包含涉案图片的网页。该网页显示涉案图片上有“东星娱乐”、“TungStar”及“www.tungstar.com”水印,拍摄地点为中国北京,拍摄时间为2012年9月13日,上传时间为2012年9月14日,没有显示拍摄者的姓名。原告表示涉案图片系其摄影师林敬原所拍摄,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2012年11月15日,东莞时间网的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刻录成光盘。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了(2012)大中证经字第1996号公证书。经当庭播放,取证光盘显示被控侵权网页主文的上传时间为2012年9月14日,来源“网易娱乐”,被控侵权图片左下角显示水印为“TUNGSTAR”,右下角显示水印为“网易娱乐”。被告确认在其经营的东莞时间网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表示,原告与网易是战略合作伙伴,授权网易使用涉案图片,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被告对其使用涉案图片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因此,本案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首先,原告表示其提交的“东星娱乐”网站中的涉案图片上有“东星娱乐”、“TungStar”及“www.tungstar.com”水印,可以证明其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然而,被控侵权图片上同时出现了“网易娱乐”和“TUNGSTAR”水印。从www.tungstar.com网站的声明来看,www.tungstar.com网站上的图片原告亦可能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仅凭www.tungstar.com网站上“东星娱乐”、“TungStar”及“www.tungstar.com”的水印不足以证明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其次,原告声称其与网易是战略合作伙伴,并授权网易使用涉案图片,但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综上,原告主张其系涉案图片著作权权利人的证据不足,原告主张被告侵害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图片,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李建律师”(微信号11),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李建律师网”)
执业律所:李建
咨询电话: 18185152051
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