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李建律师 > 侵害著作权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著作权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2019-01-02    作者:李建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侵害著作权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8月11日,外语研究与教学出版社(简称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在邹锦明经营的贵阳花溪知新旧书店购买了两本《新概念英语》第三册,售价20元,销售单标明该书店为四折旧书店。...

案情简介:侵害著作权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8月11日,外语研究与教学出版社(简称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在邹锦明经营的贵阳花溪知新旧书店购买了两本《新概念英语》第三册,售价20元,销售单标明该书店为四折旧书店。两本《新概念英语》没有划痕和弯折,保存较为完好,标价28.9元。经比对,该《新概念英语》第三册不具有正版《新概念英语》的识别特征。外研社认为,邹锦明销售盗版书的行为侵犯了其专有出版权,请求判令邹锦明赔偿损失1万元,并负担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498元。邹锦明辩称其销售的是旧书,或来源于废品站,或以1元到5元的价格从学校学生手中购买,并提供了学生的证言、废品收购站选购照片及书店的照片。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锦明的工商营业执照表明其经营范围为出版物、图书零售,并未明确零售的书是旧书,且涉案图书上无划痕,邹锦明提供的书店照片、废品站旧书选购照片及学生的证言只能证明邹锦明销售的书籍包含有旧书籍,并不能证明涉案图书的来源,故对其所售书籍为旧书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判令邹锦明赔偿外研社经济损失2000元,并负担制止侵害的合理开支1496元。

律师说法: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权利穷竭原则,又称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是指作品原件或者经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后,著作权人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再次销售或者赠与。权利穷竭原则是对著作权权利人的一种限制。消费者购买了书籍以后,就享有了对该书的物权,该书作为著作权的载体,还承载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允许消费者将其购买的图书再行处分,实际上是在消费者对图书的处分权和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发生冲突时,对著作权予以限制,使其让位于消费者对图书享有的物权,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同时,鼓励作品的推广和使用,以推动科技文化的发展。美国、英国、德国的著作权法均有权利穷竭或发行权一次用尽的规定,但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并没有规定。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品的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转卖二手书的行为仍然属于发行的行为,该行为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但笔者认为,不论是根据法理,还是根据日常生活习俗,转卖二手书的行为都不应视为侵权行为,如果法理允许著作权人在二手书转让时再行收取费用,实际上是允许权利人从一头牛上剥下两张甚至更多张皮来,显然不公平。但上述关于权利穷竭的理论前提是,作品或者复制品必须是经作者授权合法取得,否则消费者对书享有的物权存在权利瑕疵,不能对抗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能适用权利穷竭原则。本案中,邹锦明所出售的《新概念英语》是盗版书,故不能适用权利穷竭原则,该盗版书的销售行为不论是在初始环节,还是在后续环节,都是侵害外研社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外研社得在任何环节请求停止销售,并要求将侵权的盗版书予以销毁。故本案中邹锦明应当停止销售。

以上就是关于侵害著作权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 李建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李建律师”(微信号11),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李建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李建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