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有些员工除了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还缴纳了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那么这类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享有哪些保险待遇呢?商业险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兼得?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员工同时享有商业险与工伤保险待 单位不服引纠纷
童某于2011年1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某楼盘工地泥水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童某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1月,童某在工作时受伤,并在4个月后被认定为工伤。后双方就童某应得工伤待遇的支付事宜发生争议。
某公司认为,其根据行业惯例及行业要求购买了团体意外险,童某已向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金应在其工伤待遇中予以扣减。某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在其应支付给童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中扣减童某已向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金31400元。
法院裁判商业险与工商保险待遇属不同法律关系可同时享有
法院一审认为,商业保险属另一法律关系,某公司认为工伤补助金应扣减该保险金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童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商业险与工伤保险待遇 能否兼得?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无需双方合意约定。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两者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目前并无法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商业险)和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兼得的情况下,从保护工伤职工角度考虑,宜认定两者可兼得。
就本案而言,童某向保险公司诉求的保险金系童某依据商业保险而主张的权利,与工商保险待遇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并且法律并未禁止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待遇不可同时享有,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童某可同时享有意外伤害保险(商业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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