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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 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01-02    作者:葛春喜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未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争议李某自2016年11月1日起到酸菜鱼馆从事服务员工作,未与酸菜鱼馆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期间,经常安排李某加班但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17年6月1日起,李某因...

案情简介:未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争议

李某自2016年11月1日起到酸菜鱼馆从事服务员工作,未与酸菜鱼馆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期间,经常安排李某加班但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17年6月1日起,李某因身体原因住院治疗,但酸菜鱼馆至今未支付李某病假工资。

法院判决:一、酸菜鱼馆向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酸菜鱼馆一次性支付李加班费500元、病假工资3550元、二倍工资差额17853元、经济补偿金2300元,合计24203元

律师说法: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 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存在劳动关系,入职时间是2016年11月1日,但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陈述不一,根据双方的证据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起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8月25日。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原告每月休息3天,每月工资2300元,结合市最低工资标准,法院酌定支付李某加班费500元。

劳动者因病在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本案中,李某因病于2017年6月5日住院治疗,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至2017年9月13日,结合市最低工资标准,法院认定应支付李某病假工资3550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每月支付李某二倍工资。结合李某工资数额,法院认定支付李某二倍工资差额17853元。

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后,应依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李某工作时间满六个月不足一年,结合李某月工资数额,法院认定应向李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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