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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9-01-03    作者:王忠明律师
导读:导读:当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及其房屋共同转让给他人,因设定抵押无法过户,受让人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能否得到支持呢?请看本文案例。案情简介:签订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后,能否解除2014年1月20日,王某与冯某就冯某所...

导读:当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及其房屋共同转让给他人,因设定抵押无法过户,受让人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能否得到支持呢?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签订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后,能否解除

2014年1月20日,王某与冯某就冯某所有的位于某村某组的房屋签订《购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冯某将两缝三层住房以10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并保证房屋没有权属争议、没有银行抵押。王某支付93万元后,发现所购房屋设定了银行抵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以致酿成纠纷。为维护王某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购房合同;2、冯某归还王某购房款9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王某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将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购房款返还给原告。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93万元,并以93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4日开始计算到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宅基地及其房屋不得进行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可知,本案被告对其房屋坐落的宅基地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处分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购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对宅基地进行了转让约定,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处分实质上也对房屋的宅基地进行了处分,该协议虽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无需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签订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后,能否解除?”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却无权对其进行处分。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王忠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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