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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招摇撞骗罪的成立

2019-01-09    作者:彭起律师
导读:导读:近日,成都一男子涉嫌招摇撞骗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公开审判,该男子最终获有期徒刑三年。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人员的信誉,在客观行为方面其与诈骗罪很相似。那么,招摇撞骗罪用该如何认定?男子冒充警察招摇...

导读:近日,成都一男子涉嫌招摇撞骗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公开审判,该男子最终获有期徒刑三年。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人员的信誉,在客观行为方面其与诈骗罪很相似。那么,招摇撞骗罪用该如何认定?

男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2015年起,李某通过使用虚假的警察证、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印章以及安装警笛等方式假冒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市公安局人民警察的身份,让人对其产生信任,骗取非法利益。2015年,李某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对徐某谎称其是单身,冒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的人民警察身份骗取其信任,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6年9月24日,李某假冒四川省国安厅人民警察的身份,向姚某吹嘘能帮其调动工作并借此索要钱财,后因姚某不同意未果。2016年11月份,李某向张某吹嘘能以其四川省国安厅人民警察的身份帮忙追债,并索要1万元的操作经费,后因张某不同意未果。2016年12月16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招摇撞骗罪的成立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在行为方式上,本罪仅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冒充的方式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低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高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相反情形。招摇撞骗的行为并不要求骗到的必须是钱,也可以是职务、名誉、感情等,这也是其与诈骗罪的重要区别。

本案中,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招摇撞骗,利用该身份让人对其产生信任,骗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属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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