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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

2019-01-09    作者:李春珍律师
导读: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XX(被告人吴X的父亲)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李春珍律师担任被告人吴X的辩护人,为其在非法拘禁一案中提供辩护。接受指派后,我们认真查阅了...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XX(被告人吴X的父亲)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李春珍律师担任被告人吴X的辩护人,为其在非法拘禁一案中提供辩护。接受指派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吴X,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现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为被告人吴X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吴X不与陈X构成共同抢劫罪

吴X是受朋友之托来到犯罪现场。吴X仅是受朋友陈X的请求来到犯罪现场,其事前并没有与陈X进行任何犯罪协商;来到现场后,也仅仅是呆在现场,没有对受害人施加暴力。吴X根本没有参与陈X的犯罪行为。

二、本案不宜变更(加重)吴X涉嫌犯罪的罪名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吴X涉嫌非法拘禁罪,但在庭审中贵院指出吴X涉嫌与陈X共同抢劫,辩护人认为该变更不甚妥当。首先,被告人吴X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根据我国《刑诉法》解释第227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就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其次,吴X已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陈X、吴X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加重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罪名。

另外,当庭变更(加重)罪名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主动变更罪名,自己演变成为积极的调查官和变相的追诉者,有违法官的中立性,破坏了控、辩、审三方互相制约的诉讼结构。庭审中变更(加重)罪名,极大地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吴X的量刑情节

1.犯罪持续时间短。吴X呆在犯罪现场的时间很短,从其到达现场到受害人离开,不到两小时。

2.吴X系从犯。被告人吴X在本案中,完全根据好友陈X的请求,来到犯罪现场,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3.如实坦白交待问题。被告人吴X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活动,没有反抗情绪,更没有因抓捕活动给侦查机关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到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明确表示悔罪。依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对吴X的如实坦白交待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积极赔偿问题。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吴X的家属及陈X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90000元,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并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不宜将吴X涉嫌的罪名变更为抢劫罪,应当对被告人吴X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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