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 诉 人:高建敏,女,1962年XX月0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2010319XXXXXX0744,住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XX小区9号楼2104室。
上 诉 人:高曼,女,1985年XX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2010319XXXXXX0723,住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XX小区9号楼2104室。
被上诉人:高红卫,男,1968年XX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2010319XXXXXX0716,住天津市河西区XX路24号3-301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继承纠纷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提供自书遗嘱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高XX书写了自书遗嘱”的法律和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中被继承人高XX是否书写了自书遗嘱以及被上诉人出示的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是本案的证明对象、待证事实,一审法院不能以其真实性尚需其他证据证明的自书遗嘱本身证明其自身的真实性。一审法院的该认定在逻辑上犯了循环论证(丐题谬误)的逻辑错误。
被上诉人出示一份自书遗嘱只是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并没有最终完成。还要根据上诉人提出的反证对该初步证据的削弱程度承担相应的继续证明的责任以完成对待证事实的最终证明。证明责任实际上是一个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动态流动的过程。一审法院错误的认为只要被上诉人出示了一份真假不明的自书遗嘱就完成了最终的证明,只要上诉人不能提出“一票否决”型的证据,就认定该初步证据成为最终证据。殊不知证据的证明力并非是以全有或全无的形式发生作用,并不是证据的证明力要么是“0”要么是“100%”。同样道理,并非上诉人的反证不能压倒性否定被上诉人的证据就认为被上诉人完成了证明责任,而是要根据上诉人的反证对该证据的削弱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证明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提供自书遗嘱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高XX书写了自书遗嘱”的法律和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不认可遗嘱的效力,应该承担更高程度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分配错误并且不适当提高了上诉人的证明标准。
上诉人对自书遗嘱的反证并不承担更高程度的证明标准,并不要求这种反证达到完全否定自书遗嘱的效力的标准。上诉人通过《鉴定意见书》已经证明了自书遗嘱不具有真实性,起码已经形成了“一对一”的僵局,这种僵局足以抵消自书遗嘱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足以引起审判人员对自书遗嘱真实性的高度怀疑,在这种情况下仍需被上诉人提供其他证据对自书遗嘱进行补强,以重新形成证据优势。此时的证明责任仍由被上诉人承担而非由上诉人承担,更不用说要求上诉人承担更高程度的证明责任了。
因此,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不认可遗嘱的效力,应该承担更高程度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分配错误并且不适当提高了上诉人的证明标准。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证据和被上诉人的证据持双重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检材样本1的六份证据均不能排除为他人代写的可能,同样的道理,自书遗嘱也不能排除他人代写或伪造的可能性。为何一审法院认为检材样本1中的六份签字材料不能排除他人代写的可能就可以不予采信,而自书遗嘱同样存在代写或伪造的可能却可以直接认定?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对检材样本1采取的是无效推定,而对自书遗嘱却是有效推定,一审法院对二者并非一视同仁,而是采取了双重标准。
检材样本1中有六份不同时间形成的被继承人签字材料,假设每份材料都有50%的可能性由他人代写(现实生活中他人代写的比例肯定要低于自书的比例,因此该比例已经假设的很高了),那么连续六份材料同时由他人代写的可能性则为:50%*50%*50%*50%*50%*50%=1.5625%,这个比例已经极大的低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所要求排除证据的标准。一审法院打包排除了这六份仅有1.5625%为他人代写可能性的材料,却直接认可真实性高度可疑的自书遗嘱。一审法院在审查上诉人、被上诉人证据上的双重标准昭然若揭。
四、一审法院认为“如此长时间的跨度,被继承人本身的身体条件和书写控制能力定会发生重大的变化”属于主观臆断。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本身的身体条件和书写控制能力定会发生重
大的变化”是根据所谓的“一般的社会常理”,这种一般的社会常理是谁的“社会常理”?只是一审法院或一审法官的个人常理,而非社会常理。上诉人并不认可这样的社会常理存在。被继承人书写控制能力“定”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判断也没有科学理论依据,即便是必然变化也该有程度上的差别,本案所谓的书写能力的重大变化一定达到了笔迹完全改变的程度了吗?因此,一审法院关于书写能力必然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程度足以改变整个笔迹的结论纯属一审法官的主观臆断。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众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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