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乘客在乘坐飞机的时候,航班因天气原因被迫降落,航空公司出于安全考虑不允许乘客出舱,是否侵犯人身自由权,能否要求航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航空公司不允许乘客出舱是否侵犯人身自由权
王某购买了航空公司某次航班机票,始发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目的地为北京首都机场,机票显示起飞时间为21:15分,到达目的地时间为22:55分。该航班22:20分左右起飞,次日凌晨飞机到达北京上空后,该航班广播通知因北京天气原因不能降落,将返回上海虹桥机场。不久,又广播通知北京天气好转将按原计划飞往北京,并通知乘客飞机将在1时左右降落北京机场。次日凌晨1时左右,该航班降落在天津机场。因部分乘客提出到北京有急事,要求下机,但机组人员不同意,也不向乘客作任何解释,且未按规定向原告提供任何食物及饮用水,在机上等了三个小时;王某认为航空公司不允许乘客出舱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权,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向乘客赔礼道歉;退还天津至北京航段的机票款200元及交通费等损失3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释明后放弃违约之诉,系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而原告坚持选择侵权之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律师说法:航空公司无恶意限制乘客,不构成侵权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权利是指为保护民事主体的某种利益而赋予的法律上的力,它是利益和法律之力的结合。如所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利益是指那些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未被确定为权利的利益,包括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本案中,王某主张的航空公司不允许乘客出舱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乘客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侵权人一般都存在主观恶意并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而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王某等乘客确实滞留该航班三个多小时未能下机,并非航空采取非法措施强制滞留,航空器的特殊性及航空旅客运输的复杂性,航空公司出于飞机及乘客的安全考虑不能打开舱门下客属合理处置,并没有恶意限制人身自由权相关联,所以王某主张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是不成立的。
以上就是关于“航空公司不允许乘客出舱是否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人身自由权的侵权人一般都存在主观恶意,并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而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得做扩大解释。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忠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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