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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子女的监护权归属

2019-01-12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李某某结婚后一直生育小孩,两人商议后决定通过购买他人卵子,由何某某提供精子,并通过寻找他人代孕的方式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孩子出生后,何某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何某某的父母认为,由于李某某并未生...


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李某某结婚后一直生育小孩,两人商议后决定通过购买他人卵子,由何某某提供精子,并通过寻找他人代孕的方式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孩子出生后,何某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何某某的父母认为,由于李某某并未生育该双胞胎,其并不成立该双胞胎的亲生母亲,不享有该双胞胎的监护权,何某某作为双胞胎的亲生父亲,在其死亡后,应由其父母作为双胞胎的监护人。李某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李某某和该双胞胎之间关系的认定中,应成立拟制血亲。由于李某某并未分娩生育该双胞胎,因此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生母”;但是其与该双胞胎之间存在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同时存在李某某对于该双胞胎的抚养教育等事实行为。从保护未成人,维护家庭结构的完整性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上,应承认李某某和该双胞胎之间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由李某某取得该双胞胎的监护权等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李某某的监护人地位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在代孕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认定上,依据法院的裁判思路,应构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第27条第2款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是以存在抚养教育之事实作为拟制血亲形成的衡量标准。因此,在本案中李某某和该双胞胎之间由于满足上述两要件,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至于该非婚生子女是否代孕所生对于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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