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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丢失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019-01-15    作者:陈雷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三言两语的协议也是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已经签署劳动合同。陈某自2012年起在公司任会计职务。2015年4月,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合同登记手续。陈某...

案情简介:三言两语的协议也是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已经签署劳动合同。

陈某自2012年起在公司任会计职务。2015年4月,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合同登记手续。陈某于2015年9月自动离职了。同年10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声称公司自2015年4月至9月期间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其2015年4月至9月的双倍工资。

此时,公司检查合同档案时才发现,公司与陈某续签的劳动合同不翼而飞了。公司确实与陈某续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在公司登记名册上盖章了,还有原合同管理员发给公司相关领导的邮件亦说明我公司与陈某续签了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虽然单位未能提供劳动合同,但是依然认定陈某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对陈某提出的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简单协议也是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中的全部证据来看,单位掌握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公司与陈某续签了劳动合同。首先,公司将与陈某续签后的劳动合同送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登记手续,从该局在登记名册上盖章的行为表明,该局已对包括陈某在内的多份劳动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这份由行政机构出具的书证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其次,公司经办人员提供的证人证言印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公司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过程。再次,公司原合同管理员向公司相关领导发出的邮件从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公司与陈某已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基于以上三个证据,可以证明了公司已与陈某续签合同的事实。因此,陈某若不能举出相应的反驳证据,其提出公司未与其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就不会得到支持。

在单位的日常事务管理过程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有时会造成劳动合同的丢失。倘若单位没有相关的名册,或者合同登记备案,那么,就很有可能承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建立职工名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中,用工起始时间也是《职工名册》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工名册及招工等备案手续材料及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和控制,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不幸中的万幸是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合同登记备案,这样才免于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陈雷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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