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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签约时不符合限购政策,卖方能否解除合同?

2019-01-17    作者:徐红英律师
导读:导读:生活中常常发生,想买房却因为政策的原因而无法过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若是合同截至日期前,买方又符合了限购政策,合同还需要继续履行吗?案情介绍:买方不符合限购政策,卖方拒绝履行合同2...

导读:生活中常常发生,想买房却因为政策的原因而无法过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若是合同截至日期前,买方又符合了限购政策,合同还需要继续履行吗?

案情介绍:买方不符合限购政策,卖方拒绝履行合同

2016年6月11日,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系争房屋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款为310万元,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约付清首付款93万元,但是张三却拒绝配合进行房屋过户,故李四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张三履行合同,配合房产过户。

法院判决:支持李四的诉求买卖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已经充分注意到李四作为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房要需符合相关的政策要求,而李四签订合同时虽然不具备购房的条件,但是在2016年9月1日起,满足了社保的购房条件,应认定其具有购房资格。法院判决,支持李四的诉求,张三应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

律师说法:限购政策可导致合同解除具备购房资格应继续履行合同

1.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2.截至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若买方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合同应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

本案中,李四的社保记录截至合同约定的最后过户日期时已经符合了购房资格,张三不能因为合同签订时李四不具备购房资格而要求解除合同。

由于房产交易复杂,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 徐红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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