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们在乘坐公交的时候下车的时候要格外小心,因为是很危险的,那要是发生了事故责任怎么划分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公交车下客人被撞
2013年5月2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门414路公交车站,范女士从公交车后门上车过程中被突然关闭的车门夹住,在后门乘客喊“夹住人了”后,司机开启车门,导致范女士从车后门摔倒在地受伤,送医后不治身亡,范女士的继承人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约45万元。公交公司辩称,范女士是在上公交车时自己摔伤的,损害并非发生在公交车上,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对范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交车后门处有摄像头,司机位置有显示器用以方便司机观察乘客上下公交车情况。司机虽然已经提醒乘客从公交车前门上车,但其仍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公交车后门情况,确保安全后再关闭车门,在听到车上乘客喊有人被公交车后门夹住后,其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公交车后门被夹住乘客的情况,在确保不会造成被夹乘客进一步伤害的情况下再开启公交车后门。同时,范女士作为乘客在上下公交车过程中应当确保自身的安全,并听从公交车司售人员的指挥,在公交车司售人员已经提醒乘客从公交车前门上车的情况下,范女士仍然坚持从公交车后门上车,对于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情认定公交公司对范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具体由交警队定责,车主一般是全责或负主要责任。
实践中,乘客在上下公交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形屡有发生,公交车还出现过急刹车导致乘客摔倒、未关车门即启动车辆等情况。由于公交车客流量大,乘客中可能有老弱病残孕等各种情况,故公交车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平稳行车、不急不躁、上下乘客时应注意观察、出现情况及时提醒乘客,尽到更高更细致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时,乘客乘坐公交车及上下公交车时也应当遵守相关乘车规范,听从司售人员指挥,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公交车在运营过程中应尽到更高更细致的安全注意义务,乘客乘坐公交车也应当遵守乘车规范,听从指挥。
以上就是“公交车下客人被撞,责任如何划分?”案例的相关介绍。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李珍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李珍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李珍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李珍律师网”)
执业律所:李珍
咨询电话: 13716536291
关注李珍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