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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银行存单 侵犯什么社会利益

2019-01-18    作者:付凤鸣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15年5月份,郝某(已判决)让王某到中国银行办理一张面额为500元的定期存单,后安排王某以该500元定期存单为样本通过网上办理了一张面额为500万元的中国银行假定期存单,后郝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商量伪...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份,郝某(已判决)让王某到中国银行办理一张面额为500元的定期存单,后安排王某以该500元定期存单为样本通过网上办理了一张面额为500万元的中国银行假定期存单,后郝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商量伪造“中国银行某支行业务专用章”一枚,并在伪造的面额为500万元存单上加盖伪造的印章。2015年6月25日,郝某持该伪造的500万元银行存单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被发现。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王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金融票证是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的产物,它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及时进行商品交易,促进商品流通;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节省流通费用以及规范商业信用等具有重要意义。金融票证在经济生活中重要性的越来越大,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结算工具。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更影响了金融票证应有的信誉,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妨害了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刑法将这种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

本案中,王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票证管理制度,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

  • 付凤鸣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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