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AA汽车销售公司就购买汽车一事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陈某某向AA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其出售的某某车型汽车一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中一并就价款的总额以及支付方式以及日期进行了规定。事后,陈某某在按期支付了三期价款后不再履行,AA汽车销售公司多次向陈某某催款,陈某某均不予理会。AA汽车销售公司无奈将陈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某与AA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签订的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其他无效事由,依法成立有效。陈某某欠付的购车款已尽达到了合同价款的五分之一,A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陈某某给付全部价款。同时对AA汽车销售公司提出的要求陈某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由于在双方的购车合同中确已规定发生违约情况的,由违约方负担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原告AA汽车销售公司主张以未支付部分的30%计算违约金,法院认为,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现陈某某已经承诺还款,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酌情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第一,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的合同价款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二,对于违约金的适用。合同法奉行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金的功能主要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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