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甲与魏某某之间系夫妻关系,胡某甲与胡某乙之间系父女关系。2017年年底,胡某甲与魏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两人在AA村镇的房屋所有权对两人女儿胡某乙所有,胡某甲与魏某某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将该房屋转卖。两人签订该协议后,来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事后,胡某甲因病住院,病情治愈后胡某甲以在自己生病住院期间,魏某某和胡某乙均未到医院看护自己为由,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将魏某某和胡某乙诉至法院。胡某甲向医院提交了自己的住院病历,魏某某和胡某乙以该住院病历与待证事实之间欠缺关联性为由进行了抗辩,并提交了医院的拍摄的现场录像,证明在胡某甲住院期间,两人到医院看护胡某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胡某甲、魏某某和胡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具备法定撤销事由而可被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赋予了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即在赠与合同成立,未转移赠与标的物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的义务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了赠与合同后依法办理了公证手续,该赠与合同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原告胡某甲主张受赠人在自己生病住院期间,未到场看护,未扶养义务而主张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经庭审中双方的举证质证,法院认定,原告胡某甲仅交住院病历不能证明被告人胡某乙未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因而在不存在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事由下,法院对于原告胡某甲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胡某甲、魏某某与胡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并且胡某甲以提供医院的住院病历并不能证明胡某乙未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欠缺关联性,因而法院对于原告胡某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关注微信“张美玲律师”(微信号gzzml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美玲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