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4日,AA房地产开发商与白某某签订了建设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白某某承包AA房地产开发商建设楼盘的装修项目,具体包括土建电器、上下水安装工程等。合同对于工期、施工要求、价款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一并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白某某在无资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施工,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交付给AA房地产商使用,AA房地商以白某某无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予付款,双方向法院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中被告AA房地产商与原告白某某之间订立的《建设承包合同书》的效力认定问题: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就承包方进行工程建设,发包方支付价款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约定,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但由于原告白某某未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资质,故其与被告AA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承包合同书》应为无效。虽然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AA房地产商在验收合格后应向白某某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律师评析
本案中涉及两个争议焦点:其一是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269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因此本案原告白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的《建设承包合同书》应为无效。
其二的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方是否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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