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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中对于财产损害的认定

2019-03-21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上旬,AA建筑有限公司开始在BB村进行施工建设,在其施工地点旁有一家龙猫养殖场,由于AA建筑有限公司爆破声音较大,导致龙猫受惊,出现大量死亡的现象。该龙猫养殖场将AA建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上旬,AA建筑有限公司开始在BB村进行施工建设,在其施工地点旁有一家龙猫养殖场,由于AA建筑有限公司爆破声音较大,导致龙猫受惊,出现大量死亡的现象。该龙猫养殖场将AA建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对龙猫的死亡进行赔偿。该养殖场为证明AA建筑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与龙猫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委托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对损害原因进行了鉴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对于龙猫死亡的因果关系以及造成的损失金额的鉴定意见客观中立,被告AA建筑有限公司未提出其他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意见中对于道路施工发出的噪音导致龙猫死亡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AA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为侵权人,其应就噪声污染导致龙猫死亡给龙猫养殖场造成的动物养殖损失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中确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同时,由于鉴定意见中表明在该村落道路通车后往来车辆噪音将导致该地不适应养殖龙猫,因此该龙猫养殖场在诉讼中一并主张AA建筑有限公司对于其不能继续养殖造成的厂房建设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就双方提交的证据的表明,AA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仅造成龙猫的大量死亡,将来该地不适宜养殖龙猫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施工期间的噪音污染与该养殖场将来不能在该地继续养殖龙猫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该养殖场请求赔偿厂房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于侵权行为人所负担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要基于对于侵权事实认定,特别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有确定了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确实成立因果关系的,才能将行为造成的损害归属于侵权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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