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匪劫车逃窜车被撞毁
近日,白女士在南亚风情第壹城地下停车场电梯口不幸遭遇歹徒劫持,随后绑匪驾驶白女士的高尔夫轿车试图逃亡缅甸。这场绑匪逃亡追击战最终被警方完美收官,白女士也安全获救。高尔夫轿车却严重受损,但保险公司却称:你找绑匪赔。
据了解,这辆被撞毁的高尔夫轿车的车主是白女士丈夫田先生,他花了20多万元买的车,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平安保险”)买了车辆保险,其中车损险20多万元。由于云南平安保险拒绝赔偿损失,田先生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车辆损失19万元。
昨天庭审时,田先生的代理人认为:田先生买了车辆损失险,出发点是发生意外事故后,造成的损失能获得保险赔偿。从车辆损失险的含义解释,只要事故的损失不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还有,田先生在4S店里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田先生在4S店里交钱后,根本没有见到保险合同,更别说提示里面的“免责”条款了,连保险合同上的签字都不是他本人签的。
经过鉴定,证实保险合同上的签字不是田先生所写。但云南平安保险代理答辩称:田先生买保险时,业务员已经尽到告知“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上有田先生的签字。歹徒开着田先生的轿车故意撞毁,根据警方查明的事实,车辆碰撞的前提是歹徒抢劫了车辆,是恶性犯罪行为,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范围。对于轿车的损失,车主可以找犯罪分子索赔。由于案件争议较大,本案将择日宣判。
免责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强调通过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赔偿义务。那么,免责条款的生效必须以保险人尽到相应提示义务为前提。然而,经证实保险合同上的签字并非田先生所写,田先生没有亲眼见到保险合同,更别提免责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只要证明保险人没有对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则不产生效力,该保险公司就应该及时给予相应赔偿。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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