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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险企索赔无果 保险保障莫留“空档期”

2015-03-19    作者:唐春林律师
导读:向险企索赔无果购买保险之后,还需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如果中途忘记缴费超过两年,则保险合同面临永久失效的可能。李先生于2009年5月为儿子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随后两年都按时缴纳了续期保险费。可到了第三年,李先生...

向险企索赔无果

购买保险之后,还需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如果中途忘记缴费超过两年,则保险合同面临永久失效的可能。

李先生于2009年5月为儿子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随后两年都按时缴纳了续期保险费。可到了第三年,李先生由于工作繁忙而忘记缴纳保费,导致保单于2012年7月失效,直到2014年9月儿子发生了保险事故,李先生才想起这份为儿子购买的保单。

李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因保单失效拒绝赔付,李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进而向北京保监局投诉。

经北京保监局调查,保险公司在缴费日期前和宽限期期间多次向李先生发送了短信和书面缴费提醒,可惜,李先生更换了手机号码和住宅地址,未能及时收到保险公司的提醒,致使保险合同因未按约定缴费而失效。

保险保障莫留“空档期”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保费,因此,投保人应记清缴费日期。如果消费者发现保单已经失效,应及时去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复效,确保恢复享有保险保障,切莫拖延超过合同失效后两年,导致保险合同永久失效。

  •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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