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需注意空窗期
许多投保人误以为保单是可以自动续保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保险当中很容易存在空窗期,也就是说空窗期内发生的可理赔事项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换句话说,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快到之时,应主动办理续保,以免出现空窗期。
李小姐的爱车上一年的保险保障期限到2014年11月31日24时结束。但因为工作忙,李小姐直到12月3日才续保,上午10时左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着POS机上门,李小姐刷卡付费。而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天下午李小姐的车在行驶途中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小姐致电保险公司报案,客服却发现查不出她的保险单号。几经周折,李小姐才发现,这份保单上面标注的保险生效起始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零时,而上一年的保单已经在11月31日24时效力终止。
其实,类似李小姐的遭遇可能有不少人也遇到过。车险投保者可能有一个观念,觉得所谓车险续保,顾名思义在保障期间上肯定是“无缝对接”的,但其实这里面存在认识误区。通常,消费者都会在旧保单到期之前几天就办理续保业务,续保保单的生效日期绝大多数都是承接上一份保单的,这样当然能实现车险保障的“无缝对接”。
但是,作为一种投保行为,无论是首次投保还是续期投保,新保单的保障到底是从哪一刻开始,其实是由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也就是约定起讫日期),再由保险公司方面接受要约。然后,保险合同才成立。当然,在约定车险续保保单生效日期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常会建议说,新保单的生效日期最好接着上一份保单的效力结束日期,以便“无缝对接”。
免责条款的效力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投保也是一种投资,既然是投资就应认真对待。要学会选对险种,仔细研读保险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保单生效的起止日期、免责条款的内容等,因为这些都是跟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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