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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索赔 险企不能免责

2015-03-19    作者:唐春林律师
导读:“驾驶证过期”发生车祸索赔难近日,驾驶员毛某驾车遭遇车祸索赔时,对方却以“无有效驾驶证件”为免责条款拒赔。到底“驾驶证过期”发生车祸,能否向保险公司索求赔偿呢?毛某在驾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到现场查勘事故经过...

“驾驶证过期”发生车祸索赔难

近日,驾驶员毛某驾车遭遇车祸索赔时,对方却以“无有效驾驶证件”为免责条款拒赔。到底“驾驶证过期”发生车祸,能否向保险公司索求赔偿呢?

毛某在驾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到现场查勘事故经过时,才发现自己驾驶证已过期一个多月未换领新证。事故发生后,毛某马上去公安交管部门换领了新证,但车主就事故车损险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

原来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约定保险人免赔情形之一为“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件”,对此车主主张该条的意思是驾驶员从未取得过驾驶资格,而保险公司主张该条应当包括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从化法院审理认定,车主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约定存在不同理解,由于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即保险公司的解释不应当被采纳。而且,保险合同中将“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件”作为免赔条款,旨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缺乏驾驶技能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

最终,从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拒赔。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险企不能免责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毛某和保险公司就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的时候,应该作出有利于毛某的解释。即,合同中的“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件”意思是驾驶员从未取得过驾驶资格。毛某有驾驶证,因此不包括在免责范围内。

同时,本案中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通过审验及时换领了新的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效起始日期为发生保险事故前,交警部门在处理该事故时也未认定为无证驾驶,由此可以认定驾驶员在出险时并不属于无驾驶证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实际生活中,过期的驾照可以在一年内补办审验手续,驾驶证未及时换证并不一定意味着驾驶人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

  •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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