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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归儿媳 老两口索房无果

2015-03-19    作者:陈红石律师
导读:离婚房屋归儿媳中国流行买房娶媳,李老先生夫妇为了儿子结婚,出资买房。岂料儿子离婚后竟然将房屋归儿媳所有。二老不同意,向法院状告前儿媳,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李老先生夫妇称,他们于2004年6月出资30万元,儿子李铭贷...

离婚房屋归儿媳

中国流行买房娶媳,李老先生夫妇为了儿子结婚,出资买房。岂料儿子离婚后竟然将房屋归儿媳所有。二老不同意,向法院状告前儿媳,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李老先生夫妇称,他们于2004年6月出资30万元,儿子李铭贷款,共还按揭,购买了总价64万元的房屋,产权为三方共有。后儿子被迫与刘女士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结婚。当他们得知儿子儿媳瞒着他们已经离婚后,到民政局查档,才知该房屋已登记在儿媳名下。为此,老夫妇起诉要求确认他们享有房屋50%所有权。

庭审中,前儿媳刘女士提出老夫妇所述“被迫结婚”不属实,“共同买房”也无事实依据。她认为根据民俗,父母为子女买房,属于婚前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是李铭婚前出资购买,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李铭夫妻婚后还贷,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为双方共同财产。二人签订《夫妻更名申请书》,意味李铭同意房屋产权归于双方。后二人签署离婚协议书,李铭同意房屋归刘女士所有,该协议系李铭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李老先生夫妇提供的汇款票据仅能表明付给李铭部分款项,不能证明共同购房,因此对于老夫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不过,老夫妇所付款项可作为债权,向对方另案提出主张返还。

老两口索房无果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二人签署离婚协议书,李铭同意房屋归刘女士所有,该协议系李铭自愿签订,合法有效。

同时,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仅凭二老提供的汇款票据不能证明共同购房。因此,二老的主张无法成立。

如今,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似乎都要和房子扯上关系。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婚前财产公证也是一个不错的方式。在这个快消时代里,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采用合法有效的策略。

  • 陈红石律师办案心得:在工作中,经常遇见当事人因在合同签订时未予以重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签订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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