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中止行使探望权。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请看资深婚姻家庭律师的解读。
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条规定,是对探望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得违反判决的规定的行为,也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保证。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实践中可能存在有两种情况:
1、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2、父或母有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提醒您:对于孩子来说,破碎的家庭让他失去的是一份完整的爱。探望权虽然没有给予一个孩子完全的弥补,但在一定程度上却安抚了孩子受伤的心灵。因此,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王秋荣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感情。
关注微信“王秋荣律师”(微信号wangqiurong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王秋荣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93129691
关注王秋荣律师,即时了解婚姻家庭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