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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遇交通事故未年检 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拒赔

2015-03-23    作者:唐春林律师
导读:车辆遇交通事故求偿车辆超过年检期限,未及时进行年检,发生车祸之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吗?《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又是如何规定的呢?2012年10月,欧先生为其自有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

车辆遇交通事故求偿

车辆超过年检期限,未及时进行年检,发生车祸之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吗?《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2012年10月,欧先生为其自有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3080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为一年。2013年8月,陈女士驾驶涉案轿车与一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女士驾驶的涉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距离,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前,欧先生所有的涉案轿车的年检期限为2012年10月31日,但欧先生逾期未办理年检。事故发生后的第2天,欧先生将该车辆交中山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在事故赔偿的阶段,因欧先生驾驶的轿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对此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拒绝赔偿。欧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42540元及鉴定费2300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欧先生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欧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44840元。

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拒赔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安全技术合格,未进行年检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也未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发生与被保险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欧先生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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