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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讲解(二)

2015-03-23    作者:杨永建律师
导读:新法为何去掉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事职权”,理由如下:第一、行政诉讼作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不应将“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作为目标...

新法为何去掉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事职权”,理由如下:第一、行政诉讼作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不应将“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作为目标之一。第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具有公定力,不需要人民法院维护。第三、随着社会之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将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应强烈。为解决向这些突出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突出行政诉讼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功能。第四、原《行政诉讼法》对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过分强化。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中关于“维护”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党政领导据此认为,不论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法院都要判决维持,负面效应极为明显。事实上,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不基于法院的裁判,而是其固有的效力,不需要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维护。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行政机关法治意识的提高,取消《行政诉讼法》关于“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五、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不仅包括行政性质的职权,还包括立法性质的职权(如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而且包括司法性质的职权(如行政裁决),对于这些职权也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另外,做这样的修改,也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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