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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养女四年非亲生 妻子如何补偿方能消痛

2015-03-23    作者:杨建军律师
导读:男子发现养女四年非亲生男子养了四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这简直是晴天霹雳。如此戏剧性的一幕最终也只能以离婚收场。对于这场失败的婚姻,妻子又该如何补偿丈夫心中的痛?2007年,杨萍和夏宇经人介绍,半年后,双方确立...

男子发现养女四年非亲生

男子养了四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这简直是晴天霹雳。如此戏剧性的一幕最终也只能以离婚收场。对于这场失败的婚姻,妻子又该如何补偿丈夫心中的痛?

2007年,杨萍和夏宇经人介绍,半年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1月杨萍生下女儿倩倩。婚后,夏宇长期在外工作,而杨萍从怀孕到孩子两岁多,将近3年时间里没有上班。但自打杨萍上班后,夏宇发现经常有异性给杨萍发短信,而且不愿给他看。渐渐地,双方摩擦吵闹增多,信任也越来越少。

2013年8月,夏宇对是否是女儿倩倩的生父产生了怀疑。杨萍也很生气,认为夏宇不信任自己,便向法院起诉离婚。“他把钱管得很死,对我也不关心,我有好几次意外堕胎,他从没陪过我。”杨萍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随后双方带倩倩去做亲子鉴定,最终的鉴定结果证实了杨宇的怀疑。经鉴定,夏宇不是倩倩的生物学父亲。对于这个结果,夏宇表示难以接受:“辛辛苦苦带了4年多,做梦都没想过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经法官调解,杨萍和夏宇自愿离婚,鉴于倩倩并非夏宇的亲生女儿,小孩由杨萍单独抚养,夏宇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杨萍一次性向夏宇支付补偿款18万元。近日,倩倩的家人到法院开具相关证明,将其姓氏改随母姓。

妻子如何补偿方能消痛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女儿非亲生的,这对夏宇来说无疑是一种打击与伤害。同时也表明夏宇在离婚后无需对女儿承担抚养责任。另外,杨萍需对丈夫造成的伤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四年多的隐瞒最后以散场收尾,如果当初早日沟通商量,是不是还会有挽回的机会?会不会又是另一番景象呢?

  • 杨建军律师服务心得:婚姻与人生一样需要规划。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要紧紧围绕人生幸福这一人生终极目标而进行。任何偏离这一终极目标的结婚和离婚都不是是人间婚姻正道。因此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离不开一个优秀的婚姻律师的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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