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4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将制作好的两本假居民身份证和两本机动车驾驶证送到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华都家园A区售楼部门口,准备交付给购买者时,被民警当场人赃并获。后民警在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万德村196号二楼出租房的住处查获了尚未交付给购买者的伪造的芒市昆福建材门市公章一枚,伪造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两本,伪造的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一本。公诉机关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王某某的家属委托了胡涛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律师发现被告人家中虽然搜出制作完成但未出售的假证件,也搜出制作假证件的电脑、打印机等工具。但对该工具进行鉴定后,未发现被告人有使用的痕迹,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假证件不是其本人制作。制作、买卖假证件涉及多个罪名,律师认真研究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两个罪名。因此提出下列辩护意见:1、关于罪名,王某某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也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行为不是伪造,而是买卖;2、同时被告人有自首、从犯、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三、案件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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