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会见高中女神
男子聚会遇见高中女神,随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该名男子为了心中的女神,竟然与结婚20年的妻子离婚。近日,这对“瓷婚”夫妇,达成了离婚协议。
据介绍,1994年,20岁的小嘉与21岁的阿东,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一个月后,两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一双儿女降临,更是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一份喜悦。然而,今年年初,一个人的出现,让他们的家庭亮起了红灯。
2014年3月,在朋友组织的饭局上,阿东见到了高中时爱慕的女同学小媛。二十多年不见的小媛风韵犹存,一颦一笑都让阿东心动,多年前的爱慕之情再度涌入他心中。随后,阿东开始频繁地给小媛发信息,常常借打牌吃饭之名约小媛见面。后来,阿东更加肆无忌惮,不仅常常当着小嘉的面与小媛发信息,而且跟小媛的电话也越打越多,见面也越发频繁。考虑到二十年的婚姻来之不易,小嘉选择了忍气吞声,希望丈夫能够迷途知返。
小嘉的容忍并没有换来阿东的回心转意,相反,阿东更加变本加厉。更让小嘉意想不到的是,一个月后,她收到了法院的离婚传票。庭审当天,经过营山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二人所生未成年的女儿由阿东抚养,阿东一次性给付小嘉人民币10万元。自此,两人的夫妻关系宣告决裂。
离婚后抚养权的确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为了心中的女神,情愿抛妻弃子,这究竟是世俗所认为的负心汉,还是勇敢去追寻真爱的一份执着?抛开责任不说,如能无怨无悔,似乎也不枉费再青春一次的代价。
王秋荣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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