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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解除合同要支付赔偿金 支付年限怎么算

2015-03-24    作者:焦艳霞律师
导读:违约解除合同要支付赔偿金生病住院后,岗位被他人替代,公司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虽说会支付赔偿金,但因支付年限的问题,双方却产生了分歧。2001年1月,叶某被某保险公司聘用为门卫兼保安,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

违约解除合同要支付赔偿金

生病住院后,岗位被他人替代,公司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虽说会支付赔偿金,但因支付年限的问题,双方却产生了分歧。

2001年1月,叶某被某保险公司聘用为门卫兼保安,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月工资1600元。2014年9月2日,叶某生病住院治疗,住院前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得了公司批准,2014年9月30日,叶某出院后第二天上班时,却被告知在他住院期间,单位已聘用周某代替其岗位,且因无其他岗位,公司只好终止其劳动关系,以支付赔偿金方式处理。

然而,在计算赔偿金年限时,公司提出虽然叶某工作了14年,但依法最多支付12年工作年限的赔偿金38400元,而叶某坚称应将2001年至2014年共计14年的工作年限全部计入赔偿金年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叶某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保险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叶某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800元。

支付年限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赔偿金计算年限应当自“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结合本事件,在计算赔偿金年限时,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将其工作年限14年全部计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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