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邦网的特别约稿邀请,我就药家鑫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分析,本律师的浅见,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首先,明确回答大家,药家鑫肯定会上诉,按照现在的情况,二审法院一定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也会核准药家鑫的死刑判决,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亲自签发对药家鑫执行死刑的命令,药家鑫没有任何可能逃过一死了。
本律师认为如果被告人药家鑫是独生子女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倒是一审人民法院考虑不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可是遗憾是药家鑫的表演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及公众的支持和喝彩,被害人家属没有原谅他,因此药家鑫必死无疑了。但是,我出于职业操守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本身说三道四,并希望公众尊重人民法院对药家鑫的生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真正能主宰药家鑫生杀大权的是人民而不是人民法院。这也是为什么药家鑫案件开庭后,迟迟未能宣判的原因。”是人民决定了药家鑫案件的结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只不过是反映和执行了人民的意志而已。根据我国《宪法》这一规定,对于这样一个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前,依照《宪法》和法院系统内部规定对药家鑫的案件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以本院的名义逐级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继续上报。最终决定药家鑫生死是人民呀!
药家鑫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死刑是我国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结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死刑,是代表了人民的意志,表达了人民的意见。而代表了人民意志的判决是不可以改变的,因此药家鑫必死无疑了。
能最终决定药家鑫生死的不是被害人、不是人民法院而是人民。法律对药家鑫的判决是依照代表人民意志制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作出的,但是实际上是药家鑫自己把自己给杀了,药家鑫是法无可恕、情无可原呀!
我告诉想作恶的坏人一句话:“多行不义必自毙!”到时候,你有再多的金钱、再厉害的律师……也最终救不了你,其中包括药家鑫。你的表演打动不了被害人家属、打动不了我们的法官,更蒙蔽不了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
我尊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药家鑫死刑的判决!我尊重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所以我不再发表什么意见了。
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 崔趋强律师 联系电话:1596573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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