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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件再思考:不受人民约束的法院就是官僚衙门

2011年05月17日    我来说两句(2人参与)  

药家鑫上诉后,很多人关心药家鑫上诉能否免于一死,而对我国审理过程中法官正确如何行使审判权关注过于冷淡,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依然是任重而道远。我国的公民更需要从中了解程序法律知识,普及《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的常识性知识。人民一词是我国宪法学最重要的专业术语。宪法是我国一切法律之母,人民意志是我国全部法律之源。把人民意志说成是民意,是十分片面和错误的,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是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的一种形式。

用句大白话说,就是杀药家鑫或者不杀药家鑫,谁说了算?可能公众一句话:法官说了算。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意义巨大,不能简单地法官说了算,否则就没有天理了,法官怎么可以随随便便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呢?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只有人民才有权制定《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只有修改权没有制定权。是人民赋予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合法资格。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控制审判权是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人民依法干预司法是合法合理的,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用司法独立来否定人民控制司法权是十分危险的,法官如果不服从于人民,那么我们的法院就不是人民法院而是官僚衙门,会沦为奴役和欺压人民群众的工具。把人民法院的法官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说成民意非法干预司法是对人民权利的蔑视。我国的人民法院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强制性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都必须服从于人民,处于人民的绝对控制之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打司法独立的幌子,否定人民监督和参与审判的合法性权利是严重错误的。人民赋予法官的权力也是有限的,绝不是无限的,不受监督和控制的。用西方国家的一些理论鼓吹法官超然独立,是别有用心的,也是我们应当高度警惕的,并且是十分危险的。同时也要防范一些人利用媒体非法攻击人民法院合法的审判活动以及个别领导利用手中权力非法干涉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

法官任意曲解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一旦有了人民的有效控制,才不会过于泛滥,司法腐败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公正审理案件才能有程序上的保障。人民意志表现为上升国家意志的法律形式,具有最高权威性、正义性、合法性、正当性的特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都说明在人民意志允许的范围内才有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可言。我国的法院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是要求人民置于法院之上、法院处于人民控制之下。

完善中国共产党和人大对法院的各项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不断拓宽人民监督法院审判权力和法官审理案件权利正确行使的形式和途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地工作。要维护司法权威但不滥用司法权威。

由于药家鑫案件集中反映了公众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法官审判案件也要排除媒体和民意的不当干预,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公正审理该案,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卷。

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 崔趋强律师

(崔趋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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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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