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关心此事儿的网友一直盯着网上的实时消息,判决出来之后,绝大部分网友们都拍手叫好,“真的是大快人心啊”;当然,也有少数网友认为可以:“可以给这个年轻人一个机会”。试想法院有没有考虑网络和媒体上大众的倾向而影响法律的公正呢?
在药家鑫案没审判之前,网友及各大媒体都有很多猜想,有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也可能是死缓,甚至还可能是无期徒刑。为什么同一个案子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而且出现其中任何一个结果都是法律公正审判的结果,而不是背后有什么阴谋。这就是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制度造成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客观现实中还是在法学研究中,都是值得共同重视的法律问题。作为法律局限性的补充和救济,为实现实质正义,法官自由裁量权就为司法过程之必须。但是法官的个体特性及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性决定了权力有被滥用的风险,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必不可少。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是公正裁量原则,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的公正;其次是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是将法律的公正目标在法律范围内予以具体化;再次是不能超越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行使的权力,而且行使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是有限度的,不是无限的自由;最后考虑利益均衡,法官不仅要从法律文字规则出发进行逻辑推理,而且要从案件人涉及的利益出发进行价值衡量和判断。自由裁量权制度本是一个良法,如果不正确的行使,有可能会变成恶法。
在药家鑫案中,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律中规定的“应”、“应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律规定的“可以”就赋予了司法自由裁量权。所以就出现了文中所说的药家鑫的案子会出现几个不同的审判结果。
从一个法律工作者角度出发,也许民众的意愿并不能代表法律最终要实现的价值。就象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世界人都知道其杀害了自己的前妻但是美国的法院最终因遵循程序公正而判决辛普森无罪,并当庭释放。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魅力。法律的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现代诉讼制度中,程序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程序公正不仅具有促进和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外在价值,而且具有独立于实体公正的一系列彰显其自身有用性的内在价值。体现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地位,保证当事人通过充分参与程序、对裁判结果的形成施加实质性的影响,使法院的裁判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攻击和防御的基础上从而使裁判结果具有可接受性,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而减少败诉带来的不满等均是程序公正内在价值的体现。在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便把“重实体、轻程序”作为改革的对象,在改革的过程中高扬程序公正的大旗,注重强调和突出程序公正。经过近20 年的改革后,人们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程序公正的理念已经基本确立,无论是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还是在诉讼活动的具体实施上,程序公正已经牢牢地确立了它的地位。应当承认,以往司法改革中突出和强调程序公正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在程序的重要性普遍受到漠视的过去,需要在改革中刻意地突出程序的意义和价值,舍此无法有效地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轻视程序的思维定势。药家鑫案不管从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来说,法院做的都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这样的审判结果是法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体现。药家鑫会不会上诉,上诉后会不会减刑,这些都是未知数,不管出现什么的结局,但愿这一切都是法律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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