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下旬全国瞩目的赖昌星走私案侦查阶段终结,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经审查全案证据并讯问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认为赖涉嫌走私、行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起诉指控赖昌星犯罪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赖昌星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此案。一时间,很多人都在猜测作为厦门远华走私大案的首要分子赖昌星会被判处死刑。答案,非也。
众所周知,厦门远华走私案发,赖昌星的同伙涉案人员被判处死刑的共计14人(含死缓),其中包括杨前线、庄如顺、蓝蒲等前政府高官,这些被判处极刑人要么是被赖昌星的糖衣炮弹所攻破要么是受赖昌星指使和调遣为其走私活动鞍前马后的跑腿效力,以赖昌星为首的犯罪走私集团直接操纵下的走私物品价值达人民币二百五十二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亿元。作为这起惊天大案的主角赖昌星为何能能幸免一死?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见,赖昌星被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罪,这两项罪名最高法定刑都为无期徒刑,所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赖昌星至多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会被处以罚金或被没收财产,其中罚金和没收财产都属于附加刑。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种经济犯罪的死刑,其中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罪,这次刑法的修改为加拿大将赖昌星引渡回国扫清了一大法律障碍,也符合国际上非暴力犯罪不判处死刑的潮流。
所以,我们可以得知: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和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赖昌星不会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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