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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2万买300斤重“天石” 结果欲哭无泪

2017年06月0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张美玲律师
张美玲律师
导读:16年前,成都男子黄兴元在电视上看到国外的节目,其中提到陨石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16年来,上山寻石,已成为黄兴元的日常。2004年,黄兴元认识了一位出售一块“天石”的老人。在老人劝说下,他用12万元买下这块300多斤的“天石”,结果却令人欲哭无泪。

男子花12万买300斤重“天石”

根据成都商报报道,2001年时,成都男子黄兴元在电视上看到国外的节目,当中提到了陨石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将来会升值。从此黄兴元开始一门心思研究陨石,上山寻石,已成为黄兴元的日常。2004年,在一次巧合下,黄兴元在金堂县云顶山认识了一名在出售一块“天石”的60岁的老人。老人告诉他,这块“天石”以前是被供奉在寺庙里的。凭着自己自学的陨石知识,黄兴元认为这块“天石”就是一块陨石。老人的劝说他:“赌一把,你就发财了。”黄兴元用12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块300多斤的陨石。12万元,在2004年可以买一套房子,但黄兴元并不后悔,他认为,这项投资必将得到高额的回报。为了圆自己的陨石梦,黄兴元几乎放弃了一切:他和家人闹翻;放弃工作,只在寻石间隙打零工谋生……

近日,成都理工大学博物馆专业人士来到了黄兴元的家中,对黄兴元收集的大大小小的陨石进行了初步鉴定。根据鉴定,专业人士表示,黄兴元所收藏的300多斤“陨石”并不能完全符合陨石的结构特征,没有黑色熔壳、不是致密固体、重量不足。同时,成都平原有陨石陨落的资料并没有相关历史记载,因此,成都出现陨石的概率很小。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二)因为误解,导致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内心真意不一致。

(三)当事人因误解遭受重大损失。

综上,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重大误解,可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遇到类似纠纷,最好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期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张美玲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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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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