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底,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在微博上炫耀住豪宅开豪车的生活,其实名认证身份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引起广泛热议。对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已发声明辟谣,并报警。另外,“网友机场围堵郭美美 围观行动引争议”。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郭女士在网络上如何发言,如何炒作,只要不触犯法律,这也就是个娱乐事件而已。从目前已经公开的情况来看,郭女士(从网络新闻看,她年龄不大,还是个孩子吧),只是在网络上炫富,标明自己是红十字会一“经理”,但后来又澄清并向红十字会道歉,从这一过程来看,假如冒用了红十字会“经理”的名义,这肯定是不妥的,因为咱国家的红十字会不是简单的民间机构,它其实是官方的,它依据《红十字会法》成立,它的内部人员其实都有行政级别,是名符其实的“官”,虽然现在它对外称是人民团体。从从这一角度来看,既是郭女士“冒称”自己是官方机构的人员,当然是违背事实的。
但,冒用官方名义不一定就是违法的,例如众所周知的央 视,虽然名义上它是个电视台,其实它是一个巨型的事业单位,它也是官方性质,它的工作人员也有行政级别,从这一角度来看它与红十字会也有相同之处。它有许多记者或其他工作人员,全国各地都能见到挂有它的标志的车辆,也有人冒称是它的记者,当然你不能因为怀疑这人不是央 视的就认为它是犯罪。关键还要看某人在冒用了央 视的名义同时是不是有其他行为。假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显然就是诈骗或是招摇撞骗犯罪了。假如仅仅是假冒央 视名义对外炫富,如果没有对外诈骗财物,当然不是犯罪。
假冒了某单位的名义,不构成犯罪,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近大家可以看到郭女士已经主动在网络上进行了道歉,这一行为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现在有一倾向是许多人开始“疯狂”地追逐、骚扰郭女士,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同样也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最新消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已以郭美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各位看官,扰乱公共秩序在刑法中是重罪呀,您看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照这一法条,相信各位自己能判断这事是不是犯罪了。单从网络上一个小姑娘发的几句言语就能触犯这样的重罪,可能吗。
换个角度来看,其实这事是由郭女士“冒用”红十字会“官员”名义引起人们关注了红十字会的财务情况,最近几年自然灾害中,全国百姓向红十字会捐款不少,人们当然有权关注自己捐赠的血汗钱用在什么地方了,怎么花的,但由于这方面财务的透明度不高,从“天价帐篷”到“天价餐费”,确实让人能产生误解。既是官,就是要面对百姓,就是要接受百姓监督,在现代社会这是很简单的道理。关注官方性质的红十字会的财务状况是宪法赋与公民的权利,这完全可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置疑并要求有关方面解释与改进,但过分关注与骚扰“郭美美”显然不妥,毕竟她只是个女孩子,毕竟她不应该是替罪羊。
(刘伯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