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日报据英国《每日邮报》10月8日报道,芬兰律师协会近日提议通过新的性骚扰法律,其中包括将女子在公共场合挑逗性地吃冰棒列为一种性骚扰行为。此报道一出,引起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当我们还在讨论女性作为性骚扰受害者的立法困境时,芬兰却标新立异地提出议题让社会关注男性也是不可忽略的性骚扰受害者。对于这个提议,你怎么看呢?支持还是反对?姚卫芳律师做以下几点抛砖引玉似的思考,以期更多的交流和思想碰撞。
一、呼唤你的权利意识:你被性骚扰了吗?
问问身边的女性朋友,你有被性骚扰过吗?答案也许多数是否定的。再问,你是否在拥挤的地铁遭遇过男性不舒服不善意的身体接触?你是否在公车上邂逅过别人挑逗性的直盯盯的眼神?你是否曾经收到过一些让你不是很愉悦的侮辱性的、贬低性的、带有性别歧视的短信、邮件或者言语表达?你是否在工作场所听到男同事说的下流黄色段子?你是否……也许你开始点头了,你突然意识到性骚扰原来无处不在,原来你已经多次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有道是“饱暖思淫欲,饥寒生盗心。”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逐渐的多元化和复杂化,性骚扰现象不断显现出来。不知不觉,你已经被性骚扰了,而你却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是受害者。芬兰律师协会的提议,给我们最大的一个启发是国外民众权利意识是如此的强大。一个国家国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法律意识崛起,是这个国家法治化建设的逐步完善的重要前提。当哪一天,我们也对很多司空见怪的现象提出很多新的权利名词,也许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已经到了新的一个高度。
那么到底性骚扰是怎么定义的,让我们来看看——
二、 什么是“性骚扰”?
把“性骚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名词提出来的,要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的女性主义者们,她们发起了一场“性革命”,典型的代表是麦金农女士,她于1979年发表《工作妇女面临性骚扰:性别歧视》一文,第一次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2条第2款指出:“性骚扰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建议将性骚扰定义为:“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例如身体接触和接近、以性为借口的评论、以文字或者行为表现出来的与色情和性相关的要求。” 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把性骚扰定义为与性有关的评论、玩笑、暗示等以及对人衣着打扮、体形、年龄和家庭状况的不适当的品评等、与性相关联的淫荡的表情或者姿势;无必要的身体接触,例如触摸、爱抚、拧捏或者伤害等均纳入性骚扰范围。
面对国外纷繁多样的性骚扰定义,我国的法律又是如何为反性骚扰保驾护航呢?让我们来关注下——
三、我国“性骚扰”的立法现状
2005年,我国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进行了明确立法,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没有给出具体的 “性骚扰”界定标准。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性骚扰并不是只针对妇女的狭义性骚扰,性骚扰的受害者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那么我们又该以怎样的视角来看待并保护性骚扰受害者呢?我认为——
四、性骚扰应以关注女性为出发点,多元化地解决途径问题
性骚扰并非都违法,有的性骚扰行为只是属于道德考量的范畴之内,有的性骚扰上升到违法侵权行为,更严重的性骚扰属于刑法犯罪领域问题。对于性骚扰的法律困境,我觉得应多途径解决。
第一、性骚扰受害者应以女受害者为立法主要关注点。
个人不认同芬兰律协提出的此议案,正如有人说,如果此项议案通过,那么以后男人们是否可以荒而唐之地对女人进行性骚扰,还拿起法律的武器说“她先骚扰我的。” 当然该法律提议,虽然荒诞,但有积极的意义,它给了我们关注保护女性免遭性骚扰的另一个思考角度。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不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女性首先要加强自我保护,从约束自我行为出发,不穿暴露的衣服、不做撩人的姿势等,要学会不让男性成为可能的“受害者”,从而避免最终自己成为真正的性骚扰受害者。当然,职场上,当性骚扰不经意侵袭;地铁里,当性骚扰零距离捆绑,女性要学会在权利受到侵害地时候勇敢地、智慧地秀出你的NO。
第二、建立性骚扰的投诉解决机制,发挥熟人社会的约束作用。
职场性骚扰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性骚扰高发地段。此时法律有时候会爱莫能助,但单位这个熟人社会的潜在约束作用也许能发挥更好的作用。将性骚扰在单位规章制度中做细致规定,制定员工行为守则,加强员工职场行为培训,建立性骚扰处理投诉小组等,加强建设良好健康的办公环境,单位义不容辞。
第三、跨越法律障碍、完善性骚扰的法律体系。
性骚扰入法,在许多人看来是给遭受性骚扰的人群带来了法律上保障,但当禁止性骚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面对司法实践时,如何界定性骚扰、如何应对举证难、性骚扰的构成要件等法律障碍依然存在。作为道德的最低底线的法律,又该如何突破性骚扰的法律困境?这值得我们更多的法律人深深的思考。
在这个人声鼎沸、骚动四起的社会,我们还有哪些途径,还你我一片清馨的净土?这需要,大家的道德约束和智慧贡献,期待着有一天,我们的性骚扰立法不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姚卫芳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