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群租”现象越来越普遍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群租”。如何防范群租带来的隐患以及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更好的维护广大租友的合法权益,将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可是我国在“群租”领域中法律的微乎其微,加之中介违反出租人意志,私搭乱建现象严重,让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租友们不知所措。我个人认为,任何问题都要找源头,源头控制好了,将会给这一现象致命一击。
业主大会作为一种自治组织,是有权制定小区公约,可以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上,制定有利于小区环境的公约,例如:禁止承租者违法私搭乱建,也可以就此问题收取适当的保证金。作为小区物业方面,更应该严抓源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投机取巧之人有利可图的机会。只是这样,当某些承租者违反公约时,从行政法律关系来说,物业公司和业主大会没有处罚权,所以实际生活中的实施也有了一定的难度性。
从出租者方面来看,不要认为把房屋全权委托给中介公司就可以高枕无忧。完全可以跟中介公司约定禁止性条款,例如:禁止打隔断,禁止超出合理的居住数量的人员再居住。如果其确实违背租赁条款,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其对房屋返还原样,甚至可以要求其返还因此而得来的不当得利。同时,一定要谨慎选择租户,杜绝一切不文明的人,做出不文明的事情。
作为承租方,为了保证我们生命的安全,为了给我们自己一个不奢华但却暖心的小窝,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核租赁条款,发现“群组”现象自己首先杜绝,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便宜而将就自己。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要姑息纵容。住建部去年12月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2011年)2月1日起,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远在异乡为异客,不能因为飘零的生活,给一些贪婪的人不顾一切从我们身上索取的机会。
群租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群租房类似旅馆经营,其是在变相逃税。同时,群租房也加重了社区物业管理的负担,还易带来火灾、扰乱治安等社区安全隐患。因此,对群租进行适当的行政和立法干预是必要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盲目的取缔群租,会使得一部分生活困难的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我国宪法首要的是要保障人权,维护人权,盲目取缔也是不符合我国的宪法精神的。所以,我们既要关心群租这一社会现象,也要本着人本关怀,确实落实好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王海平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