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时间,中院5次判决,高院4次发回。量刑从死刑到死缓,从死缓到有期,山西洪洞县8年前发生的女大学生被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栗树华起死回生,判决结果也从最初的死刑到死缓再到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受害人家人则极为心寒。直到现在,司法程序还在进行中。
为什么被定义为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恶劣的案件,总在审判与发回重审之间循环?民众更是纳闷,为什么还不认定凶手?我们的司法程序到底怎么了?
恶性循环之程序性根源: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并无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不明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下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的不限制,导致了刑事审判过程中,一个案件二次、三次及四次发回重审的现象。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对发回重审次数有所涉及的是司法解释有: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该《通知》第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第5条对此加以重申:“建立严格的案件发回重审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但这两个《通知》均是为了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而作出的规定,其效力和适用范围能否扩充至一般刑事案件尚无定论。故栗树华案也无法用这些规定纠正。
恶性循环之实体性根源:说不清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栗树华的这件案子一再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的理由发挥重审,检察院重新调查事实,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判决仍旧一次次认定为“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
恶性循环之恶果:审判丧失公信力
其一,多次发回重审容易引起循环审判,造成对审判权的信仰危机。无限循环的诉讼怪圈,诉讼迟迟得不到解决,导致真正的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清白无罪之人无辜却受到冤屈,从而损害司法审判活动的威信,动摇了民众对审判权威的信仰心理。
其二,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常常是案件事实已无法查清或者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一审法院重审后往往维持原一审判决。一方面,影响到司法裁判的既判力,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使被告人一直处在不能结案的不确定状态中,实际上是让被告人代替国家司法机关承担了未及时查清犯罪事实的责任,这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严重侵犯。
其三,多次发回重审的案件极易引起受害方误解,引发上访,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后,一方面,当事人易产生原审人民法院办案不公正,案件办错了而被发回重审的想法。另一方面,即使法院的判决及裁定是严肃又认真的,也易使当事人产生法院的判决及裁定是可随意更改的误解,使司法公正受到怀疑。
其四,多次发回重审使两审终审流于形式,有损法律权威。二审人民法院在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时,一般都给原审人民法院附上发回重审建议书,导致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往往已经体现上级法院的意见,两审终审沦为实质上的一审终审。
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将减少上访压力
一个案件竟被拉锯了八年,这被认为也许与栗树华父母的不断上访有关。而这种不断上访也给了二审法院很大的压力,使之很难做到司法独立。法院的司法独立收到了太多民众意愿,行政意图的干预。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原有的法院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之具有基本法律的效力。我们期待,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能够通过该程序化解刑讯逼供的司法问题,吸收、释放被告人及家属的心理积怨和质疑,减少上访案件的数量。
(王海平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